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郭鳳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唯凱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婉淑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婉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郭鳳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唯凱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婉淑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婉清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