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八十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之緊急命令第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