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2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03月25日│75,000元│AN0000000│││││嘉義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