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秀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短袖上衣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秀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1752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調偵字第17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期滿,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短袖上衣2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秀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1752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7年6月12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短袖上衣2件,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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