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38號抗告人 徐志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余松泉 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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