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1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志丞 即 張凱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