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于秀華 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二、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三、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四、被繼承人或聲明人之出入境資料。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符合繼承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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