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鍊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玖小包(毛重共計貳拾肆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0一五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甲○○仍不思戒除惡習,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晚間九時許止,連續在其屏東縣萬丹鄉廈北村下蚶一九0號之三十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先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十一時十五分許(聲請書誤為五十分許),在其前述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鍊袋一只;復於同年七月三日十一時亦在其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九小包(毛重共二十四點九三公克)及其所有之吸食器一組。
二、右述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供承在案,又其二次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亦均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衛生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屏縣衛檢六字第九三0五五號、同年七月二十日屏縣衛檢六字第九三○二八一號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易易檢驗結果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憑,且扣得之夾鍊袋內殘餘晶體確為甲基安非他命,亦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無誤,有該院管藥認可字第00五號檢驗報告一紙在案可明。而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以聯勤二○四廠所製煙毒品檢驗試劑測試結果,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誤載為安非他命),併有該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存卷可佐。此外復有扣案之前述吸食器在案可資佐證,被告警偵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被告再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或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業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施用安非他命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聲請事實雖僅論及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十三時二十分往前回溯七十二小時內某時點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被告前述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二月十一日十三時二十分回溯前七十二小時止及其後至同年七月二日晚間九時許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即移送併辦事實,與前開已聲請處刑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上述,自為聲請簡易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合應一併審理。茲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多次遭警查獲,顯見積習已深,然僅戕害己身及其他一切情狀等,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只與甲基安非他命九小包(毛重共二十四0、九三公克),因袋與毒無從析離,均係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案,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按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簡易處刑以外之被告連續施用安非他命犯行,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妥,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合應撤銷原判決,並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建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法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