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9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廖宇博
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 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廖漢淳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因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8日112年度北簡字第7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3,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珉千
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