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侵占案件,前經右具保人依指定保証金額新臺幣六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因犯侵占案件,前經右具保人於八十年易字第三八0八號案件中,依指定保証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免予羈押在案;嗣受刑人乙○○因前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復經右具保人於九十年易緝字第八一號案件中,依指定保証金額三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合計六萬元沒入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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