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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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提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提字第21號聲請人 劉雅芬 (即被逮捕拘禁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提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亦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5、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後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聲請人住址傳喚聲請人到案執行,聲請人未到案,檢察官乃簽發拘票飭警拘提,亦未拘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乃對聲請人發布通緝(111年8月5日基檢貞執丙緝字第885號),嗣於111年8月10日5時13分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員警在基隆市仁愛區龍安街與成功一路口將聲請人緝獲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正本、傳票、拘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屬實。顯然聲請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四、本件聲請人既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