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伍拾叁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⑷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