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定鑫具保人劉莊淑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莊淑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定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劉莊淑靕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802號),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2紙、戶籍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聲請人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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