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抗告人乙○○代理人 彭成翔 律師
陳宣妤 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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