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謝立彥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 全晟 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鍾尚全 、高雄市私立全美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胡素君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1,85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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