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 蔡宗男
蔡榮泰 蔡榮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原名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自民國(下同)
98年6月1日起,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4月27日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於98年5月12日簽立借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用1,8
50,000元,借款期間自98年5月12日起至105年5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2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約定書、繳款記錄表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74-38│建│92.00│全部│├──┴───┴────┴───┴───┴─┴────┴──┤│蔡宗男、蔡榮忠、蔡榮泰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34│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2層樓房│46│46│93│平│全│││67│興路91巷1○號○區○○段│加強磚造│.7│.7│.4│方││││││174-38地││4│4│8│公││││││號│││││尺│部│├──┴─┴──────┴────┴────┴─┴─┴─┴─┴─┤│蔡宗男、蔡榮忠、蔡榮泰權利範圍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