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劉榮發、 魏振興 告訴被告張榮達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關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