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曾保鈞 原告 陳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邱勇達關西培靈醫院王育瑛呂素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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