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侯金英代理人陳拓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韓瑞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相對人投保於第三人艾盈實業有限公司,因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樹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