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家菱
陳國皓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祥
李翠萍 被告 古慶國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