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252號聲請人 韋美鳳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相對人 陳聖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所「新北市板橋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新莊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