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務人 蕭如清 債務人 侯貴傳 債務人 李季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本票所載之放款利率為空白,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