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何婉萍 被告DOTHIHUYEN(中文姓名: 杜氏玄 )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雲林縣○○鄉○○村○○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冠瑩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