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792號聲請人 劉婉英 即佳泰當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鍚輝 、 陳巧筠 、 何浩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鍚輝、陳巧筠、何浩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確認相對人為 陳錫輝 或陳鍚輝,如聲請狀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