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林慶輝
許瓊元
楊世享
盧昭榮 張榮華 涂祐誠 盧建甫 陳育祥 陳進德 伍識齊 辜順昌 王柏淳
李亞秝 謝江圳 鄭志強 黃必成
黃首諭
陳侹語
姚宇鴻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世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係以刑事案件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又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等主張就學甲案地遭棄置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被告林慶輝、許瓊元、楊世享、盧昭榮、張榮華、涂祐誠、盧建甫、陳育祥、陳進德、伍識齊、辜順昌、王柏淳、李亞秝、謝江圳、鄭志強、黃必成、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鏵應與被告 陳金鉦林雲弘甲朝旭 等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林慶輝、許瓊元、楊世享、盧昭榮、張榮華、涂祐誠、盧建甫、陳育祥、陳進德、伍識齊、辜順昌、王柏淳、李亞秝、謝江圳、鄭志強、黃必成、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鏵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之被告,難認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無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代理人、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之適用,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並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