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6號債權人 歐陽秀蓮 債務人楊孫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15萬元,並交付由債務人簽發同額之支票(票號AF0000000、發票日100年4月17日、付款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作為清償之擔保,詎於100年4月18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