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389號

原告 黃時雨

被告 謝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而本院於宣示裁判前檢視卷證,發覺本件有程序事項未完備,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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