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萱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故其上訴利益即本院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504,834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