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8號債權人 陳健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守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10
月11日」?若為113年10月11日,提出資料釋明自該日期起算利息之依據。
㈡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㈢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因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兩造間未明確約定清償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