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吳萬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