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0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