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修車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計算式:
10萬+10萬=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