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即原告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訴人即原告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 訴訟代理人黃世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鍾武宏間 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