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慶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慶所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長慶於民國95年9月11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