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2、3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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