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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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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