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蔡家皓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告 喻振維
喻振倫 蔡素娟 曾廣弘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素容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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