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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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顏鴻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所請求被告返還超收利息不當得利部分之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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