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 廖芳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宗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雖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解釋意旨參照)。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上訴人提起上訴狀,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3款所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就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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