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檢察官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崑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112年度簡字第17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823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伍崑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8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