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告 陳美雀 被告 汪秉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靜怡 被告 林春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