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見有 │中國信託商│98年9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 板新 ││││││││分行│││││├───┼─────┼─────┼──────┼─────┼─────┼──┤│002│張見有│中國信託商│98年12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板新││││││││分行│││││├───┼─────┼─────┼──────┼─────┼─────┼──┤│003│ 吳武腥 │華南商業銀│98年9月30日│15,850元│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4│ 凃秀桃 │華南商業銀│98年8月31日│4,500元│0000000│││││行新泰分行│││││├───┼─────┼─────┼──────┼─────┼─────┼──┤│005│ 吳雪敏 │永豐商業銀│98年8月31日│4,200元│0000000│││││行中興分行│││││├───┼─────┼─────┼──────┼─────┼─────┼──┤│006│ 白三奇 │彰化商業銀│98年9月30日│15,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7│ 林梓芳 │彰化商業銀│98年10月31日│30,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8│林梓芳│彰化商業銀│99年1月31日│40,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9│ 林錦西 │中和區農會│98年9月30日│20,000元│0000000│││││興南分部│││││├───┼─────┼─────┼──────┼─────┼─────┼──┤│010│ 洪俊杰 │安泰商業銀│98年10月31日│15,0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011│ 黃美珍 │永豐商業銀│98年8月31日│20,000元│0000000│││││行板橋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