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學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學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三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三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8日│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060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07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07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89號│106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106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89號│106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106年度審原訴字第67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3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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