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韋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韋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韋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於㈠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63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4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8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6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73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
7月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