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世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26日,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年6月26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傷害│賭博│││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04年9月7日│105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264號│偵字第25264號│偵字第46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6年度桃原簡字││││50號│50號│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8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6年度桃原簡字││││50號│50號│第38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07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14457號││├─────────────────┴────────┤││編號1-3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0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第1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第165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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