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洪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慈恩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7日起至106年2月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貸款契約為憑。
㈢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3年2月7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
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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