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A02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姊,A02於民國99年4月29日因中度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請求宣告A02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生 方勇駿 前訊問A02,以審驗A02之心神狀況,其對於本院提問尚能正確回答,惟依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⑴個人史及相關病史: 陳員 約在25歲時開始出現聽幻覺、宗教妄想、怪異行為等症狀,由家人帶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當時名稱為臺北市立療養院)精神科就醫,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並曾在該院精神科急性病房及日間病房接受住院治療,因家人認為陳員無法適應回歸社會,故在16年前將陳員轉入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接受長期住院至今。目前,陳員雖有殘存之聽幻覺,且言談間常出現答非所問及偏離邏輯之言語,但於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基本活動皆可自理。陳員未婚,無子女,手足有兄1人、姊2人,父歿母存;學歷為國中畢業,役畢,退伍後曾半工半讀直到精神疾病發病;原與父母同住,約40歲起住在北新醫院至今。陳員有高血脂症、高尿酸症之身體疾病史,無抽菸及飲酒習慣,未曾使用非法之精神作用物質,無家族病史。⑵現在生活狀態及身心狀態:①身體理學檢查:身材中等,外觀無其他異常。②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清醒;表情平靜;行為合宜;可對答,但有許多偏離邏輯且語意錯誤之語句;思考內容貧乏,未見妄想;未見幻覺或其他異常;可正確辨識時間、地點及在場人物;注意力正常;遠程記憶力正常,近程記憶力稍下降;可做簡單算數;日常生活判斷力尚可。③日常生活能力:可自己進食、如廁、盥洗、穿衣、沐浴;交通需家人協助。無法處理自己財務;社會性正常。④簡短智能測驗:得分為26(滿分30分),對照其教育程度,並未出現認知功能之顯著下降。⑶鑑定結論:陳員之精神狀態相關診斷為『思覺失調症』。陳員因前述診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受意思表示之能力、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較諸一般人,均顯有不足。陳員所患上述診斷,一般而言預後不佳,難以恢復正常,但陳員可能因治療得宜,且自身復健動機強,故其認知功能尚未出現明顯退化。」,有本院114年3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A02因上述病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為真正。本件聲請人雖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惟經鑑定認為A02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並經聲請人於調查時聲明變更為輔助宣告(同上筆錄),本院爰依其聲請宣告A02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A02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已如前述,則其自應選任輔助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A02之姊,為其最近親屬之一,應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擔任輔助人職務,且A02於調查時已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同上筆錄),其他手足甲○○、乙○○先前亦同意由聲請人A01擔任監護人(見附卷親屬會議同意書),爰選定聲請人A01為受輔助宣告人A02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