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告 神乎奇 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鐸昇 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何俊逸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並提出最新有記事之戶籍謄本,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