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並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影本,請惠准訴訟救助云云。經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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