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2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扣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福田守利
訴訟代理人  吳碩彥
訴訟代理人  孫耀銘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29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零二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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